关于给予叶承月警告处分的决定
学生处[2004〕002号 签发:严建雯
商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2001级学生叶月承(学号01401431),于2004年1月4日晚在学生宿舍使用学校明令禁止的“热得快”烧水,烧完水后未拔掉电源就随手搁置在桌上,导致次日一早宿舍通电后“热得快”被烧成半截,并烧毁桌上的书籍,后被学生社区管理中心检查人员发现。
为严肃校纪,规范学生宿舍管理,切实加强防火安全工作,根据《宁波大学学生宿舍守则》第七条及,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第九条之规定,经研究决定,给予叶月承警告处分。
二○○四年一月六日
主题词:学生 处分 决定
宁波大学学生处 2004年1月6日 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