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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从重处罚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通告
2003-06-03 16:07  

为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,整体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,有效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其他传染性疾病,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、《宁波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》和《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及有关规定,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、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督管理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任何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,随地吐痰,随地便溺;不得随地乱扔果皮纸屑、烟蒂、饮料罐、口香糖等废弃物;不得从建筑物内向外抛物、泼水。

违反以上规定者,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清除干净,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《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,处以20~50元罚款。

二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,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;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;各行各业单位和广大住户的生活废弃物、垃圾,应当按指定的时间、地点和方式倾倒;负责垃圾收集、清运单位应当当日清运干净。不按规定倾倒生活垃圾,责令其清除干净,并处以50元罚款;不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、营业垃圾,责令其清除干净,并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,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。

三、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

四、积极培养和大力倡导市民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,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。

五、本通告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、爱卫办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。

六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,必须遵守本通告。

宁波市人民政府

2003年5月2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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