违反以上规定者,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清除干净,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《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,处以20~50元罚款。
二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,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;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;各行各业单位和广大住户的生活废弃物、垃圾,应当按指定的时间、地点和方式倾倒;负责垃圾收集、清运单位应当当日清运干净。不按规定倾倒生活垃圾,责令其清除干净,并处以50元罚款;不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、营业垃圾,责令其清除干净,并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,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。
三、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
四、积极培养和大力倡导市民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,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。
五、本通告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、爱卫办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。
六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,必须遵守本通告。